壹、議題緣起:
在房屋產權上騎樓是屬於住戶個人,或是社區管委會共同持有的私有地,但其實騎樓也是在建築法規裡,規定要預留的公共空間,依法要提供給公眾通行,因此是「私地公用」,而我們在街道上,常常能看見騎樓裡整排機車違停,或是有店家把商品擺到門外,甚至是租給攤販, 作為商業使用。(資料來源: 騎樓屬「私地公用」!停車、擺攤都違規 持攤販證明成特例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高雄市議會2022年10月三讀通過「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條例將騎樓分4類, 第一類像是百貨公司前的走道,只能行人通行,第二類是如新崛江等商圈,適用商圈自治條例,第三類公告1.5公尺有限度通用,也就是攤商或店家可以申請有限度使用,但要提供行人行走空間以及車輛通道,第四則為待定區,未來可視需求、發展變更。業者對此樂觀其成,以後依規定擺攤,就不需要擔心警察開單,不過民眾仍擔心認定標準不一,若攤商留有通道,但顧客佔據騎樓,恐怕還是會擠成一團,難以通行。( 資料來源: 高雄「解放騎樓」開放擺攤 議員讚:大街小巷熱鬧起來 (yahoo.com))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條規定,交通局111年1月14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0232501號公告,暨111年5月16日高市交停管字第11138155801號補充公告,騎樓除須保留1.5公尺行人公眾通行空間、縱向出入空間(至少1.2公尺)外,其餘騎樓空間則可作為騎樓所有權人自主管理之機車停車空間,故機慢車得有條件停放於本市騎樓。 (資料來源: 請問騎樓是否禁止停放機車? (tbkc.gov.tw)) 再依大法官92年8月8日釋字第 564 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資料來源: 道路、人行道、騎樓、退縮地使用原則 (tbkc.gov.tw)) 高雄市行人有行走騎樓的行的權利,但是目前騎樓有停機車需求及有現有攤販管理問題,加上常有攤販被開紅單等罰款問題,造成行人、屋主、攤商、機車族共同使用騎樓問題,目前雖有「高雄市騎樓管理使用自治條例」,但是如何運行的實施細節及內容都值得進一步探討。 貳、探討目的:
叁、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市府各局處單位代表報告 10:40-11:10 學者專家發言 11:10-11:4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40-12:00 主持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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