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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5  高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儘速解編及都市區域發展  公聽會

1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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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都市計畫既係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而為訂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經通盤檢討,如認無變更之必要,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之,以免長期處保留狀態。若不為取得(不限於徵收一途),則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價,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使用之管制,致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其所加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將隨時間之延長而遞增。

因此,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舒緩高雄市財政壓力,市議員黃柏霖建議,應加速解編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一來還地於民,同時減輕徵收負擔,還可透過土地活化等方式替市庫創造收益。市府應積極構思創造收益,建議可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著力,高雄現有兩千兩百餘公頃公設保留地,每年要編列數十億元徵收預算,若進行部分解編,不但可解決地主困擾,也舒緩市庫壓力。黃柏霖議員舉部分公園保留地為例,因被列在都市計畫裡、不得變更,市府又因各種條件遲不徵收,好地段或許作餐飲或賣場,許多區塊卻是閒置、荒廢。以獅湖國小、客家文物館周邊的公園保留地為例,市府不開發也不還地於民,結果是環境雜亂,地主權益也受損。

鑑於市庫負擔,黃柏霖議員認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應積極檢討、處置部分公設保留地,並考慮制訂相關辦法加速推動;市府可將收益用於徵收其他重要土地、或償還部分債務。
 
市府都發局統計,合併後大高雄約有兩千兩百餘公頃公設保留地未徵收,全數徵收粗估需四千億元。市府在三年前即展開相關檢討,並陸續解編七十餘公頃保留地後變更用途,包括學校、市場、機關、公園等,目前還有約百公頃審議中,其中涵蓋一百五十四處市場保留地。解編後土地會依法歸還地主,剩餘保有的土地,市府透過招商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可增加市庫收益並繁榮地方,市府還可保有土地所有權。不過,都市計畫有一定流程,市府都委會審完後,要再送內政部都委會審查,大多超過1年才能完成。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由於少子化影響人口結構,加上都市計畫的改變,有些學校預定地已不需要,甚至方圓一點五公里學校也可能要廢校,有些停車場、軍中營舍、市場等都要重新檢討。但政府想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拿不出錢來,最好的作法是透過檢討加以解編,也避免土地閒置,全國二萬五千公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未來四年檢討解編後,各地至少有七成、約一萬七千公頃公設地釋出來;除了民眾可拿回高價建地,對地方政府將是一筆重要的財源。內政部將會商「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處理原則」,作為地方政府檢討變更都市計畫的要點;地方都委會完成解編變更後,再送中央核定,避免造成都市計畫失序。營建署所擬公設地解編計畫,如果公設地屬公有地,將盡量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停車場等;如果是私有地,則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變更為鄰近分區土地的建地或住宅用地。依回饋計畫,民眾可拿到一半高價土地,地方、中央政府拿一半。

內政部啟動「還地於民」計畫,近期內政部通盤檢視全台338宗都市計畫案,預計四年內可分批釋出近4,000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這波「重劃商機」最大贏家,將是原土地持有人與地方政府。 只要土地劃入公設保留地,只能蓋臨時性建築,被動等待徵收。一旦解編,土地可作更有效利用,像是成為住宅或商業用途,土地價值立刻倍增。多數公設保留地一旦順利解編,均可視性質重劃為商業或住宅用地,原持有土地民眾,可說是最大受惠者。此外,依漲價歸公精神,地方政府至多也可分得40%土地作為回饋,有助改善地方政府財政。

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未來將朝維護公共設施用地服務品質、因應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發展需要、總成長人口需求及以生活圈模式檢討等方向推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除變更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仍有需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財務負擔。檢討原則亦應維護民眾財產權益,並於檢討過程中增加公開溝通機制。

營建署資料顯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中新北市未徵收面積為6328多公頃,占24.61%為最高;六都(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桃園縣)未徵收面積達1萬6415多公頃,占63.8%。內政部訂定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經行政院核定後,應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以市場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主要優先檢討釋出類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經費部分,地方政府也要配合編列配合款。 公共設施保留地活化處理部分,建議核實調降各計畫區計畫人口數,重新檢核公共設施需求,並與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脫鉤處理;檢討不必要的公共設施將「還地於民」,結合整體開發及回饋措施等方式,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都市計畫變更後,採跨區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二、探討課題:
(一)從政策面,如何先針對各縣市與區域擬定清楚完整的整體發展計畫,市府目前對高雄市整體區域計畫進行檢討進度為何?
(二)從法規層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如何落實於目前高雄市都市計畫執行法規?
(三)從執行層面,全市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照何種標準,何種程序進行還地於民之作業,其解編之分配比例如何處理?
(四)解編公設地要有「變更回饋」。但在土地徵收條例30條正式實施後已明文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價格,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用地的市價徵收。」?因此,「變更回饋」要如何適用法規?
(五)整體而言,加速解編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執行進度及預期成效為何?
(六)市府各局處如何評估加速解編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市場用地、學校用地、機關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主要優先檢討釋出類別?其辦理進度及程序為何?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議會
執行單位:黃柏霖議員服務處、陳麗娜議員服務處、周鍾湛議員服務處
協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都委會、財政局、地政局、經發局、研考會、工務局、交通局、農業局、水利局、內政部營建署、國有財產局、行政院南部服務中心。

 
四、日期:2013年11月05日(星期二)PM 14:00-16:00
地點:高雄市議會第一會議室
 
五、公聽會主持人:

主持人:黃柏霖議員、陳麗娜議員、周鍾湛議員(並邀請多位關心市政之議員出席)
 
六、議程: 
13: 30-14:00 報到,領取資料
14:00-14: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4:10-14:40 各單位報告
14:40-15:10 學者專家發言
15:10-15: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5:50-16:00 主持人結論

 
七、預計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 5位
(一)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兼區域治理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文彥博士
(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張宗隆講師
(三)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所)系主任 賴碧瑩博士
(四)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黃忠發博士
(五)正修科技大學 李坤隆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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