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台與高雄接連發生虐童事件,導致虐童議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政府應落實各種兒童人權中所囊括的各項權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監護,享有人的尊嚴;以及各項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義務教育、醫療保障、適用於兒童年齡及身心發展的刑法、對兒童公民權利的保護等諸多基本權利。
有鑑於此,關於高雄的防治虐童事件及保障兒童人權,應有社區民眾、專業協會、醫療院所、專家學者及學校的支持,以及公部門的全力支持,有關防治虐童事件宜從社工、醫療、教育系統、家庭、社區等,涉及兒童人權的實施細節,都應系統性的加以盤點探討,以期強化未來預防與因應事件發生時的政府作為有效程度。
對此,我循例以舉辦公聽會的方式,邀請市府涉及虐童權責的有關局處,以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改善策略。該次公聽會建言重點如下:
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牧愛生命協會創辦人吳美麗執行長 :社福機構的核心在於解決社會問題,而兒童與青少年是「弱勢中的弱勢」。近年頻繁的虐童事件,反映出社會對兒少保護仍不足。雖然政府各局處努力推動兒權倡議,但宣導多停留在條文層面,缺乏貼近民眾的實感。政府應以更生活化、案例化方式推動教育,培養社會對兒童人權與情感暴力的敏感度。以及社工訓練時數不足、薪資偏低、專業支持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建議強化繼續教育與整合跨局處資源,讓兒少保護工作更具前瞻性與實效性。
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胡以祥副教授 :建議建立「托兒保姆評鑑制度」,依照環境、照護人數與專業表現給予星級評等,形成品保機制;另應推動「托育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協助風險控管,事故時提供家長保障。此舉可提升托育品質,強化兒童安全與社會信任。
三、智圓法律事務所張宗隆律師 :住家內虐童較難被外界察覺,若無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公權力難以介入。目前「通報不足以保護兒童」有待改進,主管機關應在認定有虐童疑慮時積極提告,透過司法偵辦與刑罰隔離施虐者,才能發揮嚇阻與保護效果。
四、嘉南藥理大學社工系余元傑教授 :虐童案件涉及多個場域與主管機關,中央法規繁多、責任劃分模糊,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常承受過多壓力與責難。地方政府如高雄已努力建立合作機制,但面對繁雜法令仍須更熟悉規範,避免被指違法。呼籲各界應正視社工人力不足、離職率高的現況,減少不切實際的要求,並應肯定社工訪視實務的重要性與經驗累積等專業敏感度的重要性。
五、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李銘義副教授 :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應依法行政,依據教育部行政命令,研考會成立調查小組違反規定,責任應回到教育局。建議研考會將既有小組及防制人員移交教育局,行政中立、依法辦理。同時呼籲主管機關關注高風險個案管理與社會安全網完整性,強調跨單位橫向串連,避免重複或疏漏。同時各界也宜不要苛責社工員,應重視資源不足與工作量,並強化教學與紀錄,確保事件處理盡責。
非常感謝與會公部門代表與專家學者就虐童議題提供資料與建言,必能有助於往後政策改良,期待透過理性的溝通討論,思考如何從現有的制度進行調整,建立處理機制的SOP,才能對事件防範與處置帶來實質幫助。在此也呼籲社會各界一起關心議題的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