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回顧展—公聽會篇第239場】2024.10.22 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

透過訂定適當可執行又與中央法規相容的自治條例,來鼓勵合作事業在高雄的發展,有其可行性、公益性必要性,因為合作事業可以為高雄創造更多新經濟,台灣也不能只有大企業,需要更多元的經濟體來豐富我們的產業發展內涵。如何建構合作事業友善的發展環境,是有待正視的議題。

對此,我同樣透過舉辦公聽會的方式,邀請市府公部門前來簡報現況,並邀請專家學者就訂定條例的內涵給予具體建議。節錄公聽會重要發言內容如下:

1. 義守大學財務金融管理學系李教授建興 :訂定自治條例時應同時兼顧國家發展重點與工商、市民輔導需求,特別是獲利能力較弱的產業需要支持;但各局處現行法規部分重疊,導致新法制定難度增加。當前最大瓶頸在於行政效能偏低,以及法規已滯後於政經環境變化。建議可採兩種策略:一是deregulation,移除不合時宜的法規;二是re regulation,重新修訂法規以符合現況;並強調應對既有法規進行更扎實的檢視與調整。

2. 義守大學財務金融管理學系李教授樑堅 :擬訂自治條例前應先檢視並整合現行各局處與中央既有合作社、社會企業等輔導資源,並提出可行性研究與執行計畫;同時檢視其他五都有無類似自治條例,以借鏡經驗;條例草案條文部分需明確定義「本市」及「合作事業」、具體規範基金規模、人力編制、推動機制與育成中心設置,避免疊床架屋、文字模糊及管理重複;並要求市府研考會統合既有年度工作計畫與資料,確保條例實施具體可行。

3. 正修科技大學休閒與運動管理系鄭教授兼副校長舜仁 :肯定自治條例的作法,合作事業的立法精神源自1880年代普魯士合作社法,歷經演變涵蓋金融、住宅等多元型態,並借鏡日本協同組合與美國華人信用合作社案例,展現組織回應時代需求的彈性。但條例未設明確退場機制,易生糾紛。建議參考私校退場模式,增訂法源授權主管機關介入或強制清算程序,以保障合作社和平、有序終止運作。

4. 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李副教授銘義 :自治條例的訂定首先要釐清合作社及業者的痛點與訴求──如經費、管理、機關協助等,若社會局在研商會中已解決,則不必另訂自治條例;若確有法治無法涵蓋的需求,才需新法。主管機關宜訂為社會局,而非經發局,以免爭議;合作社發展委員會層級可由副市長擔任主席,即可統籌;條例核心是信用保證基金,須評估基金規模、來源與需求,否則條例與現行法差異不大;條文用詞應避免「充足」「寬列」等模糊形容,改以具體人員編制與預算數字;關於合作教育的法條,應限於市府員工培訓,不涉中小學校。

5. 台灣新故鄉智庫基金會馮理事國豪 :制定自治條例的首要目的在於檢視現行法規與推動工作之不足,並釐清2019年公聽會擱置原因。討論應聚焦:一、統一事權,彙整農業局、社會局、經發局、原民會、海洋局等主管單位過往運作現況與協調難題。二、扶助合作社,強化業者與主管機關之教育訓練。三、設立專項信保基金,深入研議籌措來源及七大運用方案,如中小企業融資與擔保品不足時之協助。四、組建常態性委員會,並依實務需求調整合作社經營範圍(生產、運銷、供給、勞動、運輸、信用、保險等),刪減不適用條文。五、視法規對接需求,建議由社會局承接中央內政部業務。

這次公聽會與會者甚多,感謝各方熱烈參與討論。透過公聽會聚焦推動合作社及合作事業,強調產業多元化以降低單一龍頭風險,我並以主婦聯盟與萬丹紅豆農的合作典範,說明自我檢驗與公平價格如何促進品質與積極性。建議相關局處儘速針對立法展開積極調查研究,共同研擬兼顧公益性與必要性的條例草案,讓條例得以早日通過施行。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