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積極推動食物銀行在高雄的發展,希望透過公私協力,將民間資源與過剩食物有效轉供給弱勢需求者。但目前食物銀行仍有目前空間不足與人力缺口等問題,愛心物資的管理效率提升仍有改進之處。
目前在國內,台中已訂有自治條例針對食物銀行運作做出法規指引。我認為高雄也應該積極尋求透過立法的方式,來將整個食物銀行運作體制健全化,這種透過法制化的食物銀行機制,相信能讓資源發揮最高效益,真正幫助低收入戶及急難家庭。
對此,我特以舉辦公聽會的方式,邀集市府有關局處與熟稔議題的專家學者,就自治條例的草案提供建議,相關精彩建言如下:
一、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王俊傑副教授兼代理系主任 :從 PPP公私夥伴關係與USR大學社會責任的多方角度分析下,支持高雄推動食物銀行設置。建議募集應朝以「錢」為優先的策略,因為錢能購買受助者真正需要的東西,避免捐贈者亂給不符需求的物資。此外,也要正視捐贈行為的法律責任風險,例如捐贈的電器如電熱器引發火災,物資銀行是否有法律責任有待釐清。建議參考中央指引制定免責或責任分擔條款,並整合各區域資訊平台以利流通。
二、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人力與知識管理研究所劉廷揚教授兼所長 :訂定自治條例應檢視三個重點:一、未立法前已有許多人在做,立法後能多造就什麼?二、法規若無罰則只是宣示,若有罰則是否反而扼殺善意? 三、名詞定義不明,應將食品納入實物範疇。另建議教育局的角色不應只是辦理特定活動日,而應動員學生參與USR服務。
三、義守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楊東震副教授兼系主任 :建議名詞應統一為「受助戶」,且剩餘食物應從源頭減少浪費。以及熟食發放需具備專業冷鏈系統,以免衍生健康問題,且須注意受助者的尊嚴,避免讓其感覺是在吃剩菜。另建議政府採取O2O(組織對組織)模式,串聯飯店、超市等通路商,利用其專業倉儲系統進行當地食用,而非隨意帶出場。
四、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李銘義副教授 :食物銀行有其法源強化的必要。高雄應參考台中市經驗,提出更好的對案以超越其他縣市,並認為地方自治條例位階高於行政指引。針對個資法疑慮,只要受助戶簽署自願書即無違法,且台中執行多年並未受罰。建議將「檢驗」改為「協助」,並鼓勵將收購改為媒合,讓條例成為執行單位的後盾而非枷鎖。
五、智圓法律事務所張宗隆律師 :建議統一「食」與「實」的用字,並定義「實體」食物銀行須具備倉儲空間以區隔虛擬平台。以及第17條關於災害發生時的物資徵用與「災害防救法」衝突,屬公用徵收應有價補償,邏輯上應予刪除。另外對於責任歸屬,捐贈在法律上屬於贈與,僅在「重大過失」下才需負賠償責任,發生機率極低,團體不必過度恐慌。
六、 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善團體聯合總會劉雅玲執行長 :民間團體對法律規定確實較為陌生,目前承接物資銀行是本於社會救助的志業。目前最迫切的兩大痛點是空間與人力。相較於德國 2,000 坪的倉儲,高雄現有空間嚴重不足,甚至因物資堆放騎樓而被檢舉。在人力上,建議地檢署的社會勞動服務人力,這對倉儲整理非常有幫助,但目前僅橋頭地檢署有提供給政府部門。期盼條例能提供更多獎勵措施與閒置空間,讓善意更有系統地推動。
感謝與會所有公務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對會議討論的用心,我認為制定條例的核心目標在於資源效益最大化與循環經濟的落實。以我送電腦到非洲的經驗為例,政府應積極扮演初始「由0到1」的媒合角色,讓可用的物資發揮最大價值。
同時我也認為目前社會局已做得不錯,但透過立法支撐,能讓跨局處媒合更有效率,並鼓勵企業將 ESG 責任轉化為實際助人的動能。歡迎對這個議題關心的朋友,隨時提供建議讓自治條例的訂定能夠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