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22 高雄市國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產權檢討公聽會:以五甲國宅為例 公聽會

壹、議題緣起:
    國民住宅條例自民國64年頒布以來,原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政策,陸續於高雄市興辦66處國宅社區,總計超過32,000戶。部分早期大型國宅興辦時,會將如道路、停車場、公園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一併開闢,提昇國宅住戶生活機能,也提供予周邊市民使用。 

    國民住宅條例於104年公告廢止,高雄市政府依106年修正住宅法第61條:「將已納入售價並登記公有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更名登記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則更名登記予地方政府」規定,陸續完成相關更名登記程序,並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權責分工由主管機關維管。

    辦理住宅法更名登記過程中,有五甲國宅住戶反映,表達五甲國宅社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土地係由住戶負擔土地成本,土地應屬住戶產權,政府應先更名登記給住戶後再循徵收方式辦理。

    因該國宅為原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興闢,精省後業務移由現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接辦,該署查「五甲國宅社區開發計畫」明載採整體規劃及開發,另依售價計算書所示,五甲國宅社區為購買當時之台糖土地(約58公頃),採整體規劃及開發後,再依據國宅條例分批興建並配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土地部分由當時省政府、地方政府負擔、部分為住戶負擔。另表達該依國宅買賣契約第八條約定「土地分割過戶以建築物使用土地及法定空地為限,其餘一律登記為縣市公有土地公共設施道路等用地。」已於買賣契約中明訂土地產權歸屬,未違反住宅法第61條規定。且鳳山都市計畫於民國62年公告,變更鳳山都市計畫(五甲國民住宅社區第一、二、三期部分)則於民國69年公告,而五甲國宅最早核發使用執照為一期一標,其發照日期為民國70年,並未違背都市計畫。

    經高雄市政府、國土署多次召開說明會,惟住戶仍然主張既為當時承購戶負擔多數土地成本,土地應屬住戶產權,政府應先更名登記給住戶後再循徵收方式辦理。爰邀集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法制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業務機關以及不動產、都市規劃、法律之專家與學者共同研析住戶主張是否合宜。

貳、探討目的:

  1. 辦理五甲國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產權爭議為何?(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研考會)
  2. 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以五甲國宅為例,是否符合準用市地重劃概念,由承購戶負擔當地公共設施成本,此舉在法制上的合宜性?(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法制局)
  3. 由國民住宅條例到住宅法,國宅社區服務性設施及周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府的因應策略?(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署、出席專家學者)
  4. 不論是早期國民住宅或是未來的社會住宅,這些社區服務性設施,應該如何維護管理,及管理可能面臨的問題?(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署、出席專家學者)

叁、議程:
    09:30-10:00  報到,領取資料
    10:00-10:10  公聽會主持人致詞
    10:10-10:40  市府各局處單位代表報告
    10:40-11:10  學者專家發言
    11:10-11:50  與會貴賓發言及討論
    11:50-12:00  主持人結論

名  稱 :高雄市國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產權檢討公聽會:以五甲國宅為例
日  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星期二 )上午10-12時
地  點: 高雄市議會1樓第1會議室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156號)
主持人:黃柏霖議員  
出席單位:受邀人員 本會全體議員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主政機關)、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住宅組、都市計畫組

專家學者:

  1. 國立屏東大學 賴碧瑩教授
  2. 正修科大建築與室設系副教授 黃益雄
  3. 智圓法律事務所 張宗隆律師
  4. 中信金融學院副教授 徐中強
  5. 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系 特聘教授 陳彥仲教授
返回頂端